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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老板必看:审计只减不加不合理,按法规追回增量工程款!

2026-06-20 13:50:05      点击:
项目结算阶段有两大行业惯例:
  1. 审计“只审减不审增”:多报被审减,漏报、少报的,就视为施工单位让利;
  2. 送审金额不能超概算、不能超合同额的10%甚至是直接不能超合同价额,否则直接退回。
但这被大家都认为理所应当的行业惯例,真的合法吗?

一、只审减不审增违法


  • 《审计法》2021 修订版「审计遵循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该减则减、该增则增,审计不是单方“砍价工具”;
  • 《民法典》第 6 条公平原则: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对等,只许减不许增,属于显失公平;
(2020)最高法民终912号:招标漏项分两类,图纸有清单漏项属施工风险不增补;设计变更、地质突变新增无图纸项目,价格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禁止只减不加。(2021)最高法民终1112号:固定总价合同≠包干全部变更,甲方多次出具设计签证导致工程量上涨,审计以合同封顶一刀切不审增,法院认定该审减规则违背公平原则,增量全额结算。

二、卡死送审上限≠合法红线


  • 概算管控是建设单位(甲方)主体责任,不能转嫁施工方。正确的做法是业主方提升自己的水平,通过过程审计等手段在施工过程中控制项目不超概算;
  • 但由于确实需要增加的项目成本,比如工艺变化导致的设计变更、签证、地质条件变化导致的合理增量,业主方应重新走审批流程调整概算金额;
  • 财评/审计无权单方设定“送审上限”,更不能把“超概”责任甩给施工方。
(2019)最高法民终1588号:项目因前期勘察失误、设计优化超概算21%,审计直接退回报审、超概部分拒结,最高法:超概是发包方报批调概的行政责任,工程验收合格+变更手续齐全,不得以超概算拒付合法工程款。(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施工合同即便被认定无效,只要项目竣工验收,因甲方原因产生超概增量,审计不能以超合同价、超概算为由克扣工程款,坚持据实结算优先于概算行政管控。

三、行业乱象成因


  • 甲方/审计怕担责:审减有业绩、审增有风险,“只减不增”最安全;
  • 层层加码:财政卡概算、审计卡审减率、业主卡合同价,最后全压到施工方;
  • 合同陷阱:很多合同写“最终结算以审计为准”,将施工方应得金额与政府审计捆绑,施工方有苦说不出。
(2021)最高法民再82号+(2012)民提字205号,签约时剔除三类霸王条款,已签含陷阱合同的,诉讼可依据判例主张该条款部分无效。

四、维权 3 步法


第一步:签证、变更、验收资料必须齐全、签字盖章完整,并且保留过程中的会议记录,施工影像资料等,并且施工可量化,能有效避免后期扯皮; 第二步:合同中尽量避免“以政府审计结果为准”“只审减不审增”“超概不予结算”等条款;第三步:发现审计无理由核减,自身漏报等情况,先书面异议,再走造价鉴定,法院也会支持据实结算。(2020)最高法民终630号,审计无故拒审增、长期不出审计报告,施工方书面异议无果后,直接申请司法鉴定,法院可绕开不合理审计报告,按鉴定价结算工程款。做工程的,哪个不是抛家舍业的在外奔波,可能前几年工程行业利润还算不错。但是现在竞争日益激烈,结算严格,垫资金额大、回款困难。所以各位同行,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该争取的权利一定要争取,否则只会让这种风气愈演愈烈。你有没有遇到只审减不审增的审计、有没有因为结算超合同额被退回过?最后是忍了还是维权成功了,评论区聊聊你的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