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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调差别乱提!4 类合法情形 + 完整证据清单,甲乙双方都能参考的合规指南

2026-06-20 14:39:25      点击:

建材市场波动频繁,“材料调差” 几乎成了工程合同纠纷里最高发的争议点:施工方觉得材料涨了这么多不给调就是亏,甲方觉得合同签了就要认,乱调差就是增加不必要的成本。其实不管是甲方还是施工方,只要搞清楚合法的调差情形、把所需的资料准备齐全,完全可以避免没必要的扯皮,做到公平分担市场风险。

今天我们就从合规的角度,梳理4类合法的材料调差情形、全套证据清单,还有对应的风险点。

首先要明确材料调差的核心原则:“有约从约,无约从法,公平合理”,所有的调差诉求都要符合这个逻辑,没有依据的调差不管是哪一方提的,都站不住脚。

第一类是优先级最高的“合同明确约定分类调差”,对甲乙双方来说风险都是最低的。

适用的前提就是合同签订时已经对调差相关的事项做了无歧义的约定:比如明确划分可调差的主材范围和不可调差的地材、辅材范围,调差的计算方式、基期价格的取值标准、信息价的发布机构都写得清清楚楚。

对甲方来说,要注意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把这些细节写死,比如信息价是用项目所在地市级造价站发布的还是省级的,基期是投标截止前28天还是跟合同签订时间挂钩,调差有没有上下限,避免后期施工方乱要价;

对施工方来说,要提前准备好6类资料:一是合同调差条款的原件扫描件,明确可调范围和计算规则;二是基期对应的造价信息文件、政府指导价截图,最好在合同签订时就作为附件留存;三是施工期对应节点的信息价,要和施工进度计划、材料进场时间匹配;四是材料进场验收记录、当期对应的造价信息文件,证明材料的使用时间和用量;五是按合同公式出具的调差计算表,逐期列明计算过程;六是过往进度款的审核记录,核对已经调差的部分,避免重复申报。

这类调差的风险提示:甲乙双方都要注意合同中是否约定了调差的权重系数、涨幅上下限,比如很多合同约定涨幅超过5%才可调,最高调整幅度不超过15%,避免超出约定范围的诉求。

第二类是“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调差”,这类调差属于索赔范畴,核心是“责任划分”。

适用场景是:合同原本约定固定价或者不允许调差,但因为发包人原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等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刚好在延误期间出现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承包人额外承担了本不该承担的成本。

对甲方来说,要重点核查两个点:一是延误的责任是不是真的不在施工方,二是涨价是不是真的和延误有直接关系,避免施工方把正常的商业风险也算到索赔里;

对施工方来说,要准备完整的索赔证据链:1. 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延误的证明材料;2. 合同中原约定不调差的相关条款;3. 延误节点前后的材料价格对比材料;4. 延误期间的材料采购发票、订货单、付款凭证;5. 工期顺延的审批文件(如有);6. 索赔申请书,明确说明延误事件、涨价幅度、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具体的损失金额。

这类调差的风险提示:必须形成完整的因果闭环,不能证明延误和涨价直接相关的诉求不会被支持,同时承包人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减损义务,否则扩大部分的损失甲方可以不予承担。

第三类是“情势变更原则下的调差”

这类调差属于基于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申请的调差,适用的门槛非常高,必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合同原本约定不调差,二是施工期间发生了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不属于正常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三是继续按原合同价格执行会对承包人显失公平。

很多人以为只要材料涨价就能用情势变更,其实不然,正常每年 3%-8%的价格浮动属于商业风险,只有出现跳涨、突发政策等极端情况才适用。

这类调差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1. 合同签订时点和价格上涨时点的材料价格对比数据,证明涨幅明显超出正常的商业风险范畴;2. 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公开证明材料;3. 承包人无过错且无法预见事件发生的证明;4. 继续履行原合同将导致承包人重大亏损的财务证明;5. 承包人向发包人发送的情势变更告知函、双方的协商沟通记录;6. 协商不成的话,准备调解、诉讼或仲裁的相关申请材料。

这类调差的风险提示:司法认定门槛很高,不建议一开始就走法律程序,优先和甲方协商达成一致是最优解。

第四类是“精度优化调差”,这类调差通常适用于非完全固定价的合同,核心是“实事求是”。

适用场景是:合同约定为可调价、成本加酬金或非完全固定价格,针对暂估价材料、甲方指定品牌的材料、没有官方信息价的特殊定制材料,按常规信息价计算会和实际成本产生较大偏差,按实际采购价格计算更符合造价精度要求。

对甲方来说,这类调差要重点核查价格的公允性,要求施工方提供多家询价记录,避免施工方虚报价格;

对施工方来说,需要准备的资料包括:1. 合同中约定可以按实计算、优先采用实际采购价的相关条款;2. 真实有效的采购合同、发票、付款凭证;3. 材料进场验收单、入库单;4. 三家及以上供应商的询价比价记录,证明采购价格是公允的;5. 监理单位或跟踪审计单位出具的材料价格确认单,最好在采购前就取得确认;6.对应的工程量计算书,明确材料的使用部位和用量。

这类调差的风险提示:仅适用于非固定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不能用这个方式申请调差。

最后还要提醒大家注意索赔时效,通常合同约定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要提交索赔意向和完整的索赔报告,超期提出的诉求是可以被驳回的,不管甲乙双方都要重视时间节点,避免丧失合法权益。